★基本案情
趙某英,女,汶上縣白石鎮小樓村人,系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中主犯閆某攀之妻。2016年,趙某英在明知系閆某攀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主要通過三種形式掩飾、隱瞞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所得。一是通過其銀行賬戶多次劃轉資金,為黑社會性質犯罪分子閆某攀等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100萬元。二是購買房產多套。2016年5月,閆某攀安排閆某明拿出100萬元現金,以趙某英為購房代理人、以閆某攀兒子閆某暢的名義,購買寧陽縣城區商業樓5套房產共計492.37平方米, 合同價格80萬元,稅款13.65萬元。三是購買投資型家庭財產保險單,掩飾、隱 瞞黑社會性質犯罪所得150萬元。2019年5月20日,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 審判決,趙某英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和洗錢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1萬元;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4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1萬元。
★案例評析
趙某英作為黑社會性質頭目閆某攀之妻,在2012年4月至2015年12月以一般參與者身份,先后參與實施了幫助閆某攀網絡組織成員,慰問在團伙斗毆活動中受傷的組織成員,并在閆某攀刑拘后安排其他人承攬責任,組織起草聯名信,脅迫村民簽名、妨害做證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行為。閆某攀等上游犯罪被告人以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宣判,屬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七類上游犯罪之一,因此,下游犯罪被告人趙某英掩飾、隱瞞閆某攀等人犯罪所得的行為理應按此判罰。
以上案例選自反洗錢名家經典圖書——《金融機構可疑交易與洗錢犯罪類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