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自2017年9月起,王某龍通過百度網盤下載、QQ群交換等途徑非法獲取包括姓名、身份證號、電話號和銀行卡號等的公民個人信息,通過網絡以每條1分至1毛不等的價格出售。2017年11月20日至12月2日,以謝某為首的詐騙團伙通過網絡從王某龍處購買公民個人信息,租用遠程網絡服務器對商業銀行網上銀行撞庫,以提升信用卡額度為由對銀行客戶實施詐騙;2018年3月起,謝某等人又以網購退款為由向被害人發送二維碼,通過掃碼支付方式實施詐騙,共有63人被該團伙以信用卡提額、購物等由詐騙404萬余元。
為了將詐騙贓款清洗,謝某等人與謝某斌、林某輝合作,由謝某斌、林某輝提供洗錢服務并分取洗錢數額的15%作為回報。謝某等人將307萬余元詐騙款項轉至謝某斌的賬戶,謝某斌采取高買低賣卡密的方式對詐騙贓款進行清洗。謝某斌從林某龍處以每套1600元的價格購買賬戶,這些賬戶是楊某、焦某鋒以每套700元收購的銀行卡賬戶出售給汪某龍,汪某龍又以每套1000元出售給林某龍,其中林某龍向謝某斌出售銀行卡76張,汪某龍向林某龍出售銀行卡76張,楊某向汪某龍出售銀行卡10張,被告人焦某鋒向汪某龍出售銀行卡23張。電話卡密是卡號和密碼的簡稱,是電信、聯通、移動發行的固定面值儲值卡,如今售賣的不再是實體儲值卡,而是卡上的“卡密”,是一串數字。謝某斌通過買來的銀行賬戶以101元至103元的價格向被告人萬某軍、朱某金購買100元面值的電話卡密,隨后將卡密通過網絡以97.5元至98.8元的低價銷售給沈某輝控制的廈門某公司50803條、黃某亮控制的福建某公司36374條。謝某斌將賣出卡密獲得款項轉入多個買來的銀行賬戶,并雇用黃某鴻取出現金。黃某鴻將現金取出交給謝某斌,謝某斌通過林某輝轉交給謝某等人。黃某鴻通過11張銀行卡共收取贓款84萬余元,取現71萬余元。
2020年4月22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二審判決:被告人謝某斌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人民幣9萬元。被告人林某輝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黃某鴻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被告人林某龍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其他相關犯罪人都受到相應處罰。
★案例評析
近年來,犯罪分子通過“卡密”洗錢的犯罪越來越猖獗。在“卡密”這個洗錢鏈條下,犯罪分子最快可以36秒把贓款洗白,可見犯罪分子洗錢的手段越來越廣泛和復雜。
以上案例選自反洗錢名家經典圖書——《金融機構可疑交易與洗錢犯罪類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