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
此案線索由金融機構可疑交易報告觸發,經反洗錢主管部門調查后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以涉嫌非法經營罪立案偵查,破獲涉案金額高達680億元的特大地下錢莊案。2012年11月19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對北京馬甸郵幣卡市場特大地下錢莊洗錢案一審宣判,認定黃某等地下錢莊團伙共38人犯“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至5年不等,共處罰金567.5萬元。2013年3月二審維持原判。
★基本案情
2008年5月,反洗錢部門開展調查時發現,北京某商貿公司等單位賬戶、張某等個人賬戶交易金額巨大、交易對手眾多、資金互轉頻繁,交易模式具有結算型地下錢莊特點,交易主體涉嫌非法經營犯罪。2008年6月,反洗錢部門向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處移交了上述案件線索。在偵辦過程中,反洗錢部門在職能范圍內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對此案進行調查取證,共開展反洗錢調查19次,范圍從2008年最初的3家金融機構擴展至11家金融機構,最終掌握了較完善的可疑交易資金鏈條,向公安機關提供了充分的調查取證材料。
2011年4月,北京市公安局對此地下錢莊進行打擊,抓獲犯罪嫌疑人42名,凍結賬戶267個,凍結資金2700余萬元。偵查發現,以黃某、張某某、張某等人為首的團伙,長期盤踞在北京郵幣卡市場,以本人或其親屬名義注冊成立了34家通信、商貿類公司,開立了54個企業網上銀行結算賬戶和213個自然人結算賬戶。他們以這些公司的正常業務為掩護,借助外匯黃牛和商業銀行工作人員結識有套現需求的客戶。套現客戶根據其現金需求量將款項轉入地下錢莊控制的公司賬戶,或將支票交給團伙聯系人。
其后,具體運作模式有三種:一是用控制的公司賬戶接收套現單位匯入的資金并扣除手續費后,將公司銷售收入未入賬的現金直接給付客戶;二是將扣除手續費后的余款通過網上銀行轉賬操作,最終匯入錢莊控制的個人賬戶提取現金給付客戶;三是將扣除手續費后的余款通過網上銀行轉賬操作,先轉入錢莊控制的個人賬戶,再轉入套現單位指定的個人賬戶由其自行提取現金。該團伙借此協助近千家企事業單位進行非法套現活動,涉案金額高達680億元,從中獲利數百萬元。
★案例評析
(1)案件資金交易特征
一是團伙所涉及的個人賬戶開戶信息異常。犯罪團伙成員多為個體經營者、銀行工作人員和無業人員,成員賬戶開立時有相同的特征或信息,如開戶代辦人、出生地、年齡、地址和聯系方式相同等。
二是單位賬戶資金運轉模式與實際經營特征不符。由于電話卡、郵票、紀念幣等有價值的商品價格波動受供求關系影響較大,經營該類產品的商戶往往根據價格波動頻繁買入賣出,為確保交易成功和資金周轉,買賣行為多采用現金交易形式,但這些公司的資金入賬方式主要為存入支票或同城、異地匯款,極少有現金存入;單位賬戶頻繁收取與其經營業務明顯無關的匯款,且資金來源方不特定。
三是個人賬戶頻繁發生大額交易,資金快進快出。相關聯的個人賬戶頻繁發生大額現金和轉賬交易。轉賬交易方式主要采取網上銀行交易。大額資金交易前,有試探性的小額轉賬,資金在賬戶停留時間很短,賬戶實時余額最小化。
四是單位賬戶資金利用“公轉私”提現。單位賬戶頻繁發生“公轉私”交易,追蹤資金去向時發現,絕大部分通過個人賬戶提現。五是單位賬戶交替使用,疑似刻意躲避監管。涉案賬戶交替使用,賬戶資金交易密集期一般不超過2個月。
(2)案件啟示
①網上銀行業務監管有待進一步完善。本案中上千萬元資金在幾分鐘內就完成快速轉移,暴露出目前網上銀行業務風險防控的一些缺陷:一是網上銀行準入較寬松,僅憑客戶身份證簽訂協議即可;二是網上銀行業務的客戶盡職調查、重新識別客戶身份工作不到位;三是未對網上銀行可疑交易進行有效監測。上述問題的存在,致使網上銀行日益成為洗錢的重要渠道。
②商業銀行應持續加強內部風險管理。本案中有5家銀行的工作人員因參與非法套現活動,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據警方介紹,這些人大部分為客戶經理,迫于吸收存款的壓力,協助地下錢莊及客戶進行非法套現。
以上案例選自反洗錢名家經典圖書——《金融機構可疑交易與洗錢犯罪類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