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非法經營票據洗錢案
★介紹
該案由金融機構可疑交易報告觸發,經反洗錢部門甄別分析后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以黃某某犯非法經營罪立案偵查,最終被當地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審結判處。
★基本案情
(1)發案情況
2013年1月,反洗錢部門收到轄區內金融機構報送重點可疑交易報告,報告顯示,自2012年初以來,某輪胎銷售公司通過網上銀行與外地大量交易對手頻繁發生大額資金往來,累計收付資金454筆,金額9.92億元,與其企業經營規模明顯不符,交易對手涉及本地及外地大量非輪胎行業單位,與其經營范圍明顯不符。2013年1月28日,反洗錢部門將該線索移送威海市公安局。
(2)偵查發現情況
2013年2月20日威海市公安局對此線索立案偵查,2013年10月30日案件偵結。某輪胎銷售公司負責人王某,以公司名義從事銀行承兌匯票買賣、貼現等非法經營活動,從中收取手續費,獲利100萬元。涉案輪胎銷售公司是一家小型私營企業,注冊資本20萬元,主要從事輪胎及其他橡膠制品的批發零售業務。自2012年以來,該公司負責人王某在企業經營過程中除以銀行承兌匯票形式收取貨款外,還通過公司以2%~3%的貼現率從事“倒票”活動。據警方初步統計,該案中被倒賣的銀行承兌匯票累計金額超過10億元,涉及濟南、青島、威海、長春、大連等地的多家企業。涉案企業倒賣的票據來源和去向主要有以下三個途徑:
一是相關公司及個人因現金需求通過中間人介紹或直接找到王某要求其幫助兌換現金而收取的銀行承兌匯票,王某按票面金額2%~3%收取手續費,一般較銀行貼現率低3個百分點,個別大額匯票僅收取1萬~2萬元的費用。
二是相關公司及個人為滿足正常支付業務需要,通過王某將手中的大額銀行承兌匯票換成等值小額銀行承兌匯票,或者將多張小額銀行承兌匯票換成等值大額銀行承兌匯票,在這種情況下,王某往往僅隨機收取少量手續費,此類客戶多為當地企業。
三是當地一些大型企業為獲取財務利益,主動找到王某的公司,以優惠2%~3%的折扣價格從其手中購買特定金額的銀行承兌匯票,并用于向客戶支付貨款。
★案例評析
在票據倒賣過程中,中介或票據持有人向王某的企業轉讓票據時不背書,王某的企業再將票據轉讓下手時也不背書,而是將票據視為大面額紙幣直接交付,造成票據背書無法反映完整的交易鏈條,隱匿了真實的交易關系;還有一些單位或個人通過支付大額現金購買承兌匯票,規避了銀行對資金來源和性質的監測。這些交易方式極易被洗錢或其他違法犯罪活動利用。
以上案例選自反洗錢名家經典圖書——《金融機構可疑交易與洗錢犯罪類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