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9日發布)
第一條 為引導期貨公司建立健全資本補充機制,拓寬資本補充渠道,提高資本質量,強化資本約束,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的資本補充,是指期貨公司通過股東投入、留存收益、發行債務工具等方式增加實際資本,提升資本實力和抗風險能力的行為。
本指引所稱的資本是指期貨公司以多種形式募集的可以用于公司持續經營或吸收損失的財務資源。
第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加強資本管理,建立資本補充機制,合理規劃和安排資本補充方式,優化資本結構,保證資本質量,提高資本效率,確保業務規模與資本實力相適應,公司總體風險狀況與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
第四條 期貨公司應當積極拓寬資本補充渠道,充分利用境內外金融市場進行增資擴股、引進戰略投資者、通過多層次資本市場上市和融資。期貨公司可以采取多種方式補充實際資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公開發行或私募發行普通股;
(2)資本公積轉增股本;
(3)留存收益轉增股本;
(4)以公開或非公開的方式發行優先股;
(5)借入或發行次級債、可轉債等債務工具。
第五條 期貨公司發行普通股、優先股、次級債等資本工具補充資本時,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或行業自律組織的相關規定。
第六條 期貨公司應當注重內源性資本積累,積極通過自身盈利積累補充經營發展所需要的實際資本,逐漸將留存收益作為補充資本的主要方式。
第七條 期貨公司應當根據經營戰略、風險狀況和監管要求,制定科學、可行的三年資本規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規劃期內的業務發展計劃;
(二)公司內部資本充足目標、實際資本狀況與資本需求預測;
(三)資本補充計劃;
(四)資本補充觸發條件;
(五)可行的資本補充工具和資本補充渠道;
(六)對公司資本充足性和資本質量可能產生重大負面影響的因素。
期貨公司資本規劃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實施,根據公司章程需要提請股東大會(或股東會)批準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或股東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第八條 期貨公司應當建立科學有效的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應當確保主要風險得到識別、計量、監測和報告。評估資本工具吸收損失和支持業務持續運營的能力,并判斷啟動資本補充的觸發條件、資本補充方案的可行性和應對措施的合理性。期貨公司應當將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作為內部管理和決策的組成部分,并將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結果運用于資本預算與分配、業務決策、分紅政策和戰略規劃等。
第九條 期貨公司應當將壓力測試作為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的重要方法和工具,通過審慎和前瞻性的壓力測試,測算和評估不同壓力情景下的資本需求和資本可獲得性,確保公司具備充足資本應對不利的內外部條件變化。中國期貨業協會可以根據外部市場環境變化,設定行業統一資本規劃壓力情景,組織期貨公司進行壓力測試。
第十條 期貨公司應當建立資本補充觸發機制,觸發條件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無法滿足資本充足標準的監管要求;
(二)期貨公司進行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壓力測試結果顯示需要啟動資本補充;
(三)預期或已經出現重大內部風險狀況、重大外部風險和政策變化事件,不啟動資本補充將使公司面臨危機;
(四)期貨公司發生流動性危機,根據流動性風險應急計劃需要啟動資本補充的;
(五)期貨公司已發行資本工具附有轉股條款的,發生轉股觸發事件。
第十一條 在達到資本補充觸發條件時,期貨公司應當根據資本規劃及時啟動資本補充措施。資本補充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限制資本占用程度高的業務發展;
(二)采用風險緩釋措施;
(三)制定資本工具的類型、發行規模、發行市場、投資者群體、定價機制以及相關政策問題的解決方案等;
(四)已發行資本工具附有轉股條款的,根據約定或監管規定進行轉股;
(五)調整資本補充期間分紅政策,根據需要暫緩、推遲或免除向股東分紅。
第十二條 期貨公司應當將資本充足相關信息納入年度報告中進行披露。資本充足信息披露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滿足資本充足標準情況;
(二)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
(三)影響資本充足的內外部主要風險因素;
(四)實收資本或普通股及其它資本工具的變化情況。
第十三條 期貨公司股東和管理層對公司的資本持續補充負有共同責任,應當各盡其責,共同做好期貨公司的資本管理工作,確保資本充足情況符合監管要求。期貨公司董事會應當將建立和完善資本補充機制作為重要職責。
第十四條 期貨公司應定期向中國期貨業協會報送經董事會或股東會審議批準的三年資本規劃。
期貨公司應當根據環境變化和公司實際發展情況,及時修訂資本規劃,有重大變動的,應當經董事會或股東會審議批準。
第十五條 本指引由中國期貨業協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