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31日發布,2019年10月15日修訂)
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批評警示的實施程序,強化會員及從業人員合規守法意識,提高行業自律水平,依據《中國期貨業協會章程》等自律規則的規定,結合協會的自律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會員、從業人員存在違反協會自律規則以及違背商業道德、破壞行業聲譽或共同利益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予以紀律懲戒的,可以依照本規則給予批評警示:
(一)行為未對證券期貨市場造成重大不良影響;
(二)自查發現并主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其造成的不良影響;
(三)積極配合協會采取相關風險處置措施且未造成嚴重后果;
(四)自查發現并主動報告且及時整改未造成嚴重后果;
(五)協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會員或從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需要對其進行批評警示的,由協會依照本規則處理。
第三條 會員、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協會可以酌情免予批評警示:
(一)情節顯著輕微,未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自查發現并主動報告且及時整改,未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協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批評警示包括書面警示、約見談話兩種措施。
書面警示是指協會以書面形式提示會員或從業人員,要求其關注存在的問題、及時整改、定期報告、責令會員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的批評警示措施;
約見談話是指協會對會員或從業人員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談話,要求其對違規行為作出說明并停止、糾正違規行為,督促其整改,責令會員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的批評警示措施。
第五條 協會對通過自律檢查、投訴舉報、監管部門和司法機關等單位移交或其他途徑獲得的線索進行核查,并在充分聽取會員或從業人員的解釋說明后,認為會員或從業人員適用本規則第二條規定的,由會長辦公會作出書面警示或約見談話的決定。
第六條 予以書面警示的,由協會向違規會員或從業人員發出《警示函》。《警示函》應當包括警示理由、依據及要求會員或從業人員整改、定期報告、責令會員對違規從業人員進行處理等內容。
第七條 約見談話的,由協會提前5個工作日向被談話人及其所在機構送達《約見談話通知書》。《約見談話通知書》應當包括談話理由、依據、接受談話的人員、時間、地點等內容。
第八條 被談話人為會員的高級管理人員或協會指定的其他人員。被談話人確有合理原因不能接受談話的,應當提前以書面形式向協會提出變更申請并經協會批準。
第九條 約見談話的,協會應當指派不少于兩名工作人員作為談話人。談話人應執行協會有關回避的相關規定。
第十條 約見談話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確認被談話人身份,并向被談話人說明談話要求及紀律;
(二)談話人向被談話人說明相關違規問題;
(三)被談話人就相關違規問題作出解釋、說明或檢討;
(四)談話人根據被談話人的陳述和掌握的情況,對被談話人提出本規則第三條規定的相關要求。
第十一條 約見談話由專人負責制作談話記錄。談話記錄由被談話人簽字后,與違規問題其他材料一并存檔。
第十二條 參加談話的人員應當對談話內容保密,不得向外泄露談話情況。
第十三條 會員或從業人員拒不參加約見談話或未按要求整改的,由協會按照《中國期貨業協會紀律懲戒程序》對其作出訓誡的紀律懲戒,并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四條 同一會員或從業人員一年內被采取批評警示措施累計三次及以上的,由協會按照《中國期貨業協會紀律懲戒程序》對該會員或從業人員作出訓誡的紀律懲戒。
第十五條 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非從業人員,參照適用本規則。
第十六條 本規則中的“一年”指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七條 本規則2012年6月27日經第三屆理事會第九次會議通過,自2012年7月31日起施行,由協會負責解釋。